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

1.名稱變更: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或商業之新、舊印鑑)。
(3)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1張。(負責人兼技術員或技工者需加附1張)
(6)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正本驗畢歸還。)
(7)技工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正本驗畢歸還)
(8)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9)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2.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
(4)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5)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6)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2張。(1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及工程手冊用)
(7)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1份。
(8)技術員、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僱同意書正本各1份。
(9)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10)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3.資本額變更: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如遺失以切結書替代)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製作工程手冊用)
(6)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7)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4.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者: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如遺失以切結書替代)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製作工程手冊用)
(6)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7)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5.變更等級:
(1)甲等變為乙、丙等:
A.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B.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C.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貼妥照片)
D.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E.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F.負責人及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1張。(製作工作證及工程手冊用)
G.新聘僱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H.新聘僱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I.新聘僱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J.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
K.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L.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2)乙、丙等變為甲等:
A.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B.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C.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貼妥照片)
D.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E.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F.負責人及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1張。(製作工作證及工程手冊用)
G.新聘僱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H.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I.新聘僱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J.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正本驗畢歸還。)
K.新聘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1份。(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經歷證明書)
L.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M.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N.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6.印鑑變更: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繳回原領承辦工程手冊。(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4)原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製作工程手冊用)
(5)遺失印鑑聲明作廢切結書1份。(印鑑遺失者才檢附)
(6)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7.組織變更、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變更獨資商業負責人:應先向原登記(遷出)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後,再向欲遷入之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
*如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營業許可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者,免繳證冊費。

8.技術員/技工解補僱備查: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新僱人員填妥資料並貼妥照片,原僱用人員免貼照片。)
(4)繳回解僱之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如遺失以切結書替代)
(5)新聘僱技術員、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6)新聘僱技術員或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7)新聘僱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8)新聘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正本驗畢歸還。)
(9)新聘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1份。(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經歷證明書)
(10)新聘僱技術員或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11)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12)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9.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
(1)技術員工自行申請解僱備查申請書1份。
(2)繳回解僱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3)技術員/技工離職證明書(應加蓋原公司或商業負責人印鑑章)。(僅辦理解僱時才需檢附,若補僱與解僱一起辦理,請參考上述第8項解補僱。)

10.停業: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11.申請復業: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應依本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申請復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納之文件。(受停業處分者,俟停業處分期滿始發還納之文件)自來水管承裝商停業超過2年,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12.補、換發證冊: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換發者繳回欲換發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補發者備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
(3)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承辦工程手冊時納)
(4)技術員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技術員工作證時納)
(5)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技工工作證時納)
(6)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13.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承辦工程手冊 。(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6)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1份。
(7)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
(8)公司或商業最近1期完稅證明影本(401表)1份。
(9)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6日
(2)特殊案件:16日
2.網路申辦:(1)ㄧ般案件:6日(2)特殊案件:16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6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自來水管承裝商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及資本額變更,請先至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
2.組織變更、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應先向原登記(遷出)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後,再向欲遷入之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
3.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4.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5.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