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2.申請規費(含審查費5,000元、勘查費1萬元、證照費3,000元)繳納收據。(如經駁回其申請時,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
3.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4.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
5.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6.申請人申請在他人礦區內採取土石者,以不同一礦床為限,並應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無法取得同意書者,應敘明理由,附其曾接洽礦業權者之證明文件。
7.以上除規費收據外各項書件應檢附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