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設立許可:
(1)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
(2)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3)設廠計畫書(詳見備註12)。
(4)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詳見備註6、7)。
(5)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6)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詳見備註10)。
(7)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無建築物者免附),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8)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詳見備註11)。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10)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工廠展延設立許可:
(1)工廠展延設立許可申請書。
(2)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