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北市政府第6次擴大授權區公所辦理。
2.申請接電請逕洽電力公司辦理。
3.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規定,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下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
(1)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
(2)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
(3)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電。
(4)水產養殖用電: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洗網機械;陸上養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
(5)畜牧用電: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
4.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