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動力用電申辦基本電費減免輔導

1.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
2.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或農業機械使用證
3.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經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糧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4.水產養殖用電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養殖漁業執照
5.畜牧用電經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6.例外案件請參見備註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0.25日(2小時)
2.網路申辦:3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臺北市政府第6次擴大授權區公所辦理。
2.申請接電請逕洽電力公司辦理。
3.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規定,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下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
(1)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
(2)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
(3)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電。
(4)水產養殖用電: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洗網機械;陸上養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
(5)畜牧用電: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
4.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