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55 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低收入戶卡。
2.年滿65 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公費收容安置機構開立入住證明。
3.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中低收入戶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中低收入戶卡。
4.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請持身分證及由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准函(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通知)。
5.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請持身分證及由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開立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證明。
6.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請持身分證及區公所開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證明(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總清查通知)。
7.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請持身分證及社會局身心障礙科開立之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之有效核准公文或證明。
8.民眾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或經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醫療院所檢查需裝置之假牙項目,由醫療院所依規定流程向社會局提出補助申請。
9.診治計畫書及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部分活動及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以健保申報牙位為準】、所需費用)及公會審核所需文件。
10.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
11.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