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路跑活動申請

依據「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及申請文件如下:
1.A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1)活動企劃書(含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及公益規劃情形)。
(2)活動交通維持計畫書(含請求本府各機關協助事項表,須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單位如須使用本計畫附件1之A 級路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第2點所訂場地〔起、終點會場及賽道路段等〕辦理活動,應另行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後使用〔例如:須使用河濱公園辦理活動者,應配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作業,於活動使用180日前0時自行提出線上申請〕)。
(3)活動報名簡章。
(4)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但機關學校者免) 及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5)申請單位提送資料自我檢核表,請至體育局網頁-業務資訊-常用表單區下載。
(6)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申請單位資訊揭露切結書。
2.B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1)活動企劃書(須依優先順序提供3個活動辦理日期、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及公益規劃情形)。
(2)活動交通維持計畫書(含請求本府各機關協助事項表,須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活動報名簡章。
(4)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但機關學校者免)及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5)申請單位提送資料自我檢核表,請至體育局網頁-業務資訊-常用表單區下載。
(6)申請單位如須使用本計畫附件1之 B 級路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第2點所訂場地(起、終點會場及賽道路段等)辦理活動,應另行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後使用(例如:須使用河濱公園辦理活動者,應配合水利處作業,於活動使用180日前0時自行提出線上申請)。
(7)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申請單位資訊揭露切結書。
3. C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1)活動企劃書(須依優先順序提供3個活動辦理日期、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及公益規劃情形)。
(2)活動交通維持計畫書(含請求本府各機關協助事項表)
(3)申請單位如須使用本計畫附件1之C級路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第2點 所訂場地(起、終點會場及賽道路段等)辦理活動,應另行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後使用(例如:須使用河濱公園辦理活動者,應配合水利處作業,於活動使用180日前0時自行提出線上申請)。
(4)活動報名簡章。
(5)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但機關學校者免) 及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6)申請單位提送資料自我檢核表,請至體育局網頁-業務資訊-常用表單區下載。
(7)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申請單位資訊揭露切結書。
4.D級(跨縣市路跑交流路線)
(1)活動企劃書(須依優先順序提供3個活動辦理日期、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及公益規劃情形)。
(2)活動交通維持計畫書(含請求本府各機關協助事項表,須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活動報名簡章。
(4)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但機關學校者免) 及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5)申請單位提送資料自我檢核表,請至體育局網頁-業務資訊-常用表單區下載。
(6)申請單位如須使用本計畫附件1之D級路線(跨縣市路跑交流路線)第2點所訂場地(起、終點會場及賽道路段等)辦理活動,應另行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後使用(例如:須使用河濱公園辦理活動 者,應配合水利處作業,於活動使用180日前0時自行提出線上申請)。
(7)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申請單位資訊揭露切結書。

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超商繳費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60日
2.網路申辦:6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全民運動科
電話:02-25702330轉6121、6124、6439
傳真:02-25786504
地址:10553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4樓

1.申請表件請於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下載。
2.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
3.依據體育署110年3月25日發布路跑活動參與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檢附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請申請單位檢附(上傳)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時,一併提送前述用證明文件。
4.依據本府113年1月16日 府授法保字第1133001879號函,有關消保強化措施,請申請單位配合以下規範條款辦理:
(1)依本計畫申請舉辦路跑活動者,須於售票平台或官方網站等可認定為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處,揭露履約保障或其他消費者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退費方式等相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揭露切結書予本府體育局。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作為日後不受理其申請之綜合考量。
(3)申請單位有重大消費爭議未妥善處理等紀錄,得審酌其違反其他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節,不予核准舉辦活動。
(4)「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申請單位資訊揭露切結書」及相關範例格式,請於「書表下載」區下載。
(5)前規範條款實施日期為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