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願申請書。
2.補助申請書。
3.計畫書(含詳細項目報價單等文件)。
4.自理組織同意書。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6.申請者如為本市試辦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之攤販,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定立案之社會團體,需於意願申請書及補助申請書上填寫該團體之統一編號。
7.申請補助之硬體設置位置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須另檢附該處建物、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