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使用

一、開放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放受理申請次年度1至12月檔期,收件時間為期1個月,將公告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https://www.tapo.gov.taipei) 。
二、請於公告受理時間至本處官網最新消息下載申請書表。
三、展覽檔期申請係採申請審查制(由外聘委員審查),於每期檔期審查及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審查結果將發函通知申請者。
四、申請方式: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1.申請表。
2.展出計畫。
3.展出代表作品電子圖檔10件。
4.簡歷資料、證明文件或其他附件(團體展或成果展需附參展名冊),上述資料須儲存於光碟片並於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申請審查須知

藝文推廣處藝文推廣課
電話:02-25775931轉343
傳真:02-25775997
地址: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

1.本展覽場地使用申請含有A、B、C展覽室,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2.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放申請翌年度檔期,申請相關事宜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申請審查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