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廣場使用

一、擧辦活動以公益、藝文展演及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為原則。
二、非屬第一點使用目的而係商業使用目的(指有對外收費、營利行為、商品展示(展售)行銷、廣吿宣傳、觀眾入場採會員制(不開放予一般民眾參與)、公司團體擧辦之報名參賽類型活動、公司行號內部擧辦聚會、園遊會等)之演出活動,按一般收費基準收費。
三、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