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3. 建築設計圖說: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 建築物為新建者,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以原非供旅館用途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5. 初步營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