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

1.申請書1份
2.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
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
出具即可,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3.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5.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6.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7.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8.原溫泉標章標識牌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29日
2.網路申辦:29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交通部觀光署(31日)

觀光傳播局傳播行政科
電話: 02-27208889轉7544
傳真: 02-2727885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申請換發者於領取標識牌時應繳納說明牌製作費新臺幣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