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1份。
2.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
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擇一出具即可,如以商業登記申請者,僅須填寫商業登記統一編號,無須出具登記證明書件)。
3.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5.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6.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7.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8.原溫泉標章標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