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1.申請表正本(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須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2.幼兒及申請人(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3.幼兒或申請人(雙親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4.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2或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5.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且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
網路申辦:48日(區公所48日、教育局每月20日撥款) 非全程式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申請)
請逕洽各區公所社會課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撥款)
電話: 02-2720-8889轉1244、1432
地址: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

1.本津貼及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3.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4.倘申領本津貼及補助後因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
5.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經審查為「不符資格」者,可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申復。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