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津貼及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3.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4.倘申領本津貼及補助後因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
5.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經審查為「不符資格」者,可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申復。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