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及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印鑑: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地下水鑿井業事項表2份。
(2)繳回原領業務手冊。(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3)遺失原印鑑者,應檢附地下水鑿井業許可印鑑聲明作廢切結書1份。
(4)負責人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
(5)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2.變更等級: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地下水鑿井業事項表2份、地下水鑿井業人員明細表1份。
(2)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3)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及技工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各3張。 (2張貼於事項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4)技術員及技工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5)技術員資格證件(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
(6)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
(7)技術員檢附曾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證明文件或服務證明書1份。
(8)技術員、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各1份。
(9)資本額證明文件1份。(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10)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認證之機器清單證明文件正本1份。
(11)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3.停/復業登記:
(1)停業:
A.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
B.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2)復業:
A.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
B.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認證之機器清單證明文件正本1份。
C.若僅發還原繳證冊未換發新證冊免繳證冊費。
D.停業期滿30日前或處分期限屆滿前30日內,應檢具復業申請書,申請復業登記。
4.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之補、換發: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繳回,如遺失請檢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註明字號)聲明作廢切結書1份。
(3)代表人(負責人)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
(4)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