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停業、復業、補換發證冊、展延

1.停業: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復業: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應依本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申請復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納之文件。(受停業處分者,俟停業處分期滿始發還納之文件)自來水管承裝商停業超過2年,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3.補、換發證冊: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換發者繳回欲換發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補發者備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
(3)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承辦工程手冊時納)
(4)技術員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技術員工作證時納)
(5)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補換發技工工作證時納)
4.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繳回原領營業許可書、承辦工程手冊 。(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6)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1份。
(7)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
(8)公司或商業最近1期完稅證明影本(401表)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待核准後繳納)(費用詳見備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6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ㄧ般案件:6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54日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6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2.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