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等級、印鑑、技術員工

1.變更等級:
(1)甲等變為乙、丙等:
A.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B.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C.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貼妥照片)
D.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E.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F.負責人及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1張。(製作工作證及工程手冊用)
G.新聘僱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H.新聘僱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I.新聘僱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J.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
K.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2)乙、丙等變為甲等:
A.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B.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C.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貼妥照片)
D.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E.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F.負責人及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1張。(製作工作證及工程手冊用)
G.新聘僱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H.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I.新聘僱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J.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正本驗畢歸還。)
K.新聘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1份。(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經歷證明書)
L.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M.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2.印鑑變更: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繳回原領承辦工程手冊。(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4)原負責人最近6個月1吋照片1張。(製作工程手冊用)
(5)遺失印鑑聲明作廢切結書1份。(印鑑遺失者才檢附)
3.技術員/技工解補僱備查: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書1份。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蓋妥原印鑑章)
(3)自來水管承裝商人員明細表1份。(新僱人員填妥資料並貼妥照片,原僱用人員免貼照片。)
(4)繳回解僱之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如遺失以切結書替代)
(5)新聘僱技術員、技工最近6個月1吋照片各2張。(1張貼於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製作工作證用。)
(6)新聘僱技術員或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7)新聘僱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8)新聘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正本驗畢歸還。)
(9)新聘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1份。(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經歷證明書)
(10)新聘僱技術員或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11)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4.技術員/技工自行解僱備查:
(1)技術員工自行申請解僱備查申請書1份。
(2)繳回解僱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若遺失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正本1份)
(3)技術員/技工離職證明書(應加蓋原公司或商業負責人印鑑章)。(僅辦理解僱時才需檢附,若補僱與解僱一起辦理,請參考上述第8項解補僱。)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待核准後繳納)(費用詳見備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6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ㄧ般案件:6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54日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6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2.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