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專業人員備查、專業人員離職、展延、停復業

1.專業人員備查: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
(2)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事項表2份。
(3)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5)專業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6)新聘用專業人員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7)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2.專業人員離職申請:
公司於專業人員離職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第12條),應至本市申請變更,不得辦理解僱;但為保障專業人員權利,專業人員可自行提出離職申請。
(1)專業人員離職申請書及離職證明書各1份。【離職證明書加蓋原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
(2)免收規費。
3.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展延: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
(2)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事項表2份。
(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人員明細表1份。
(4)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5)負責人、專業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6)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7)專業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8)專業人員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
(9)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工具設備清冊正本1份。
(10)公司或商業最近1期完稅證明影本(401表)1份。
(11)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1份。
4.停(復)業:
當年度申請停業同時辦理換證,其停業期限不可超過執照有效期限。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
(2)繳回原領執照(俟復業時發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待核准後繳納,費用詳見備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7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17日
2.網路申辦:7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53日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6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逾期未申請展延換證,原執照於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2.變更登記費新臺幣500元,展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