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抄錄

1.抄錄:
(1)抄錄申請書1份。
(2)其他:
A.提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及標的物明細表影本供申請人抄錄。
B.申請人如欲抄錄契約書據,則限由契約當事人提出申請,並審查申請書所加蓋印章是否與原登記印鑑章一致,若契約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遺失,當事人如為法人,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前揭核發登記機關所留存印鑑辦理變更;如為自然人,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規費詳見備註8)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不含例假日為3日)
2.網路申辦:5日(不含例假日為3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請釋經濟部60日

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62、6576、6572
傳真:02-2759657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動產登記、變更登記、註銷、抄錄及補發登記證明書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系統」(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init.do)辦理。
2.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惟得以總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授權分公司為代理人辦理登記。
3.所送書件均請裝訂於左側,另申請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4.抄錄規費每筆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5.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