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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驗證(換發同等學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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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大陸學歷驗證申請表。
2.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3.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或歷年成績證明)之公證書。
4.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正、影本。
5.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居留證正、影本。
6.二吋相片2張。
7.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倘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者)。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
處理時限
一般申辦(非網路):9日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法規依據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2-27208889轉6363、1258(國、高中)、6373(國小)、1248(高職)
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北區
備註
僅受理設籍本市市民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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