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營業項目;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報備藥品、醫療器材倉儲

1. 臺北市販賣業藥商、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藥局登錄及變更申請書1份
2. 原領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正本(遺失者請附遺失切結書)
3. 除遷址變更登記,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公司組織或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各項變更登記,俟變更核准後再向衛生局辦理(應附變更後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公文及變更登記表】)
4.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5. 變更藥商、醫療器材商名稱:市府商業處或經濟部商業司之變更核准公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6.變更項目:
(1)變更營業項目:
A新增營業項目:
a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
b修正後之公司組織章程(或股東同意書/相關會議記錄影本)1份
c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影本1份(同藥商於原址曾核准該營業項目者免附)
d新增西藥或中藥者,需同時辦理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登記
e新增中藥者需附遵守野生動物保育切結書1份
B刪減營業項目:
a變更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股東同意書/相關會議紀錄影本)1份
b持有藥物許可證正本一併繳交
c刪減西藥或中藥者,需同時辦理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變更登記
C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新增輸入或維修,需辦理技術人員登記: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b畢業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c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
d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1份(備註6)
e輸入技術人員應備最近5年內至少20小時以上教育訓練佐證資料影本1份
f上述文件(B、D、E)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2)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逕行備妥上列所需文件及資料,至所屬各區稽查股送件)應附:
A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申請書1份
B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
C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1份
(3)報備藥品、醫療器材倉儲:
A倉儲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2份
B原領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正本
C倉儲場所地為既有藥商、醫療器材商,請提供該藥商、醫療器材商之許可執照影本1份(倉儲場所如於本市且非既有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則需檢附本市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影本1份)
D若委託藥商、醫療器材商或物流業貯存,需檢附與倉儲業者簽訂之合約書影本1份。
E倉儲場所如為外縣市,請先洽詢該縣市並確認應備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 一般申辦(非網路):6 日
2.網路申辦:6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7090、7072
傳真:02-27287075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南區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6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75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0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6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71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3.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檯(臨櫃申辦)
電話:02-27208889轉2530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規費: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4.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5.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6.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7.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3)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C.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D.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4)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