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正本(須至全國宗教資訊網登錄申請資料後列印)。
2.已登記立案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未登記寺廟:附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及符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之佐證資料。
(1)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應檢附建築物現狀照片)
(2)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
(3)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註記。(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4.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5.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6.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之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7.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應同時檢附(1)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2)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
※共有土地、建物或全體繼承人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1/2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1/2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