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搬離之租戶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1.申請書正本。
2.國民身分證正本。
3.建物所有權狀或其它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4.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遷出登記之法定期間始期之計算,如有證明文件者,依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為準;無證明文件者,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期為準。
5.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者,應由父母(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6.委託書正本或授權書正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1)申請人在國內者,應事先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委託人辦理。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3)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27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127日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 按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於其房屋之他人,如未有居住事實,得依戶籍法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有關資格及條件如下: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在臺現有戶籍、已成年之國人(房屋所有權人尚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籍被申請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係設籍在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且無居住事實。
(3)被申請人以全戶為對象,如僅申請暫遷部分戶內人口、被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為同一戶或有其他未符戶籍法第50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戶籍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48條規定,遷徙登記期間之推算,自遷出(入)原鄉(鎮、市、區)3個月併計法定申請期間30日計算,共計3個月又30日。
3.網路申辦者(需領有自然人憑證)請依內政部戶政司網頁說明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申辦方式申請者,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