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複審)

1.充電設施規格證明文件、充電專用停車位配置圖說及充電設施完成設置之操作影片(含出入停車場、停車場環境及停車場名稱牌面)。
2.充電設施之保固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年度應與保固證明文件相同)。
3.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請檢附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之文件。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車充電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VPC及資訊安全驗證之證明文件。
5.購置充電設施及相關設備之憑證影本(發票日期須於113年5月1日之後,且補助申請年度應與發票日期相同,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另加蓋申請人印章)。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申請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公職人員或第三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由停管處依規定公告於官方網站。
7.領據(立據人依印花稅法第七條,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8.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已開放供公眾使用之相關證明資料(應於設置完成翌日起,開放供公眾使用)。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1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企劃科
電話: 02-27590666轉6112
傳真: 02-27599681
地址: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經停管處通知複審通過者,申請人需依「API規格書」內容將充電設施資訊傳輸至停管處,經停管處確認完成後,撥付補助款項予申請人。倘未完成資訊傳輸者,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若申請人未依限傳輸資料,則持續請申請人儘速改善,並由停管處輔導申請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