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或終止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

1.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辦):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A.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B.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者,由代表人申請,應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曾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C.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
D.由被授權人申請者,應檢附被授權人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授權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授權證明文件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網路申辦
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填寫申請書)。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1日
(2)併登記案申辦:登記案結案後1日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僅適用於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併登記申請案申辦者,需俟登記案結案後於地政整合系統建檔。
2.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3.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4.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者,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5.跨縣市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跨域代收簽收系統收執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