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補助身心障礙街頭藝人表演費用

1.第一階段:
(1) 申請書。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 臺北市之街頭藝人證明影本。
(4) 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完成展演場地申請登記之相關證明(例如畫面截圖)。
2.第二階段:
(1) 領據、存摺封面影本。
(2) 表演照片(需可清晰辨識身障藝人於現場表演之照片)。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
(2)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
2. 網路申辦:
(1)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2)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電話: 02-23381600轉5107、5102、5111、5104
傳真: 02-23026597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者應於展演日14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展演日14日前之計算,例如:12月15日之展演,最遲應於12月1日(含)提出申請,以重建處收文日為主)。
2. 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者應於表演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