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 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 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4. 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