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種別變更

1.溫泉使用種別變更申請書。
2.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 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4.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 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提出申請。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 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實體 ATM)

1.一般申辦(非網路):0.5日(4小時)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電話:02-28882118
傳真:02-28838243
地址:111005 臺北巿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82之1號

1. 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 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 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4. 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