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
(2)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與第(1)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2.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3.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4.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5.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6.使用方式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未乘載身障者不得使用該證,不得轉借他人;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有效期限到期、戶籍遷出、死亡、重新鑑定不符合行動不便資格、換車等),應主動繳回本局,本局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即註銷該證。
(3)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