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應備文件
(1)實施計畫應包含依據、活動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計畫所列人數應與實際參加人數相符)、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與地點、活動方式與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請分項詳列)、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
(2)活動(會議)程序表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4)其他應備文件(章程、證書等)
2.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1)各項經費原始憑證,其列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審計規定辦理。
(2)成果報告、活動照片、簽到名冊等相關活動資料。
(3)「接受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補助經費明細表」,敘明執行成果、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