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1.本申辦案件以具有教育性、愛護動物及生態保育等活動為限,有關商業營利及宣傳廣告等活動請勿申請。
2.本案承辦人將主動與您聯絡瞭解活動內容,敬請備妥企劃書及場地佈置圖等活動相關文件。若為大型群聚活動,如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且持續2小時以上,則須檢附大型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供本園審查。
3.場地租借申請可在使用日前30日提出,由受理申請到通知申請人繳款之處理期限為3日。
4.申請核准通知後,7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30,000元,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5.場地租借申請如涉及須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時,於完成場地租借申請程序後,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並應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例如會勘紀錄副本、主管機關同意列管函等)予本園備查後始得同意使用該臨時性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