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前14日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於2日前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本會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5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得使用。
2.本館開放使用申請範圍如下:(保證金/3,000元)
(1)地下1樓多功能展示空間為展覽或研習之用。(場地使用費/1時段/2,200元)
(2)第4樓層多功能會議室為供會議或座談會之用。(場地使用費/1時段/2,600元)
(3)第7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場地使用費/1時段/1,900元)
(4)第8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場地使用費/1時段/1,800元)
(5)第9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場地使用費/1時段/1,800元)
3.本館申請使用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1)原住民文化表演、族語、技藝研習或展覽。
(2)原住民相關課程等之訓練研習。
(3)原住民相關議題之會議。
(4)可增進原住民文化保存推廣之活動或會議。
(5)其他經本會同意辦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