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前14日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於2日前提出申請。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1) 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2) 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3)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原住民族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要考量者,經本會審核通過,得給予免徵場地使用費。
(4) 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社團、協會、合作社及北投區林泉里民場地使用費以5折計收。
(5)本市以外各縣(市)政府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會核准者,場地使用費以6折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