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書件審查

1.業者檢送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書件之公文
2.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
3.監測措施說明書
4.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5.連線計畫書
6.連線確認報告書

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28日
2.網路申辦:28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電話:02-27208889轉7247
傳真:02-878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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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正日數最長為90日,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2.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
(1)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報。
(2)監測措施說明書:公告之日起1年6個月內提報。
(3)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公告之日起2年內提報及完成設置。
(4)連線計畫書:監測設施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應於監測措施說明書時一併提報。
(5)連線確認報告書:監測設施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應於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時一併提報。
3.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者:
(1)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變更前90日提報。
(2)監測措施說明書:變更前30日提報。
(3)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監測措施說明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僅涉及DAHS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30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時間屆滿後30日內提報。
4.監測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需汰換者:
(1)監測措施說明書:故障或損壞發生日後24小時內提報原因,並於30日內提報。
(2)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於監測措施說明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
5.連線設施進行汰換者:
(1)連線計畫書:汰換前30日提報。
(2)連線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
6. 連線設施因故障無法修復而汰換者,應於故障發生日起3日內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7.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未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記載內容設置、操作、維護、連線傳輸,且未涉及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連線設施汰換者,應重新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
(1)設置、操作、維護或連線傳輸異動者,應於異動前30日提報。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時限者,不在此限。
(2)基本資料異動事實發生後60日內提報。
(3)各級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後30日內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