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日前21日提出書面申請書,經本中心許可後並於使用7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場地;未如期繳交者,即取消資格,不得使用申請場地。
2.申請單位請嚴守使用時間,不得於本中心場地留宿。
3.活動期間所需茶水、清潔用品、麥克風電池、白板筆、磁鐵等請自行備置;另本中心場地不提供影印、電話等服務。
4.本場地不得使用爐灶,未經本中心許可,亦不得使用外接電器等用品;亦不得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5.本中心場地桌椅數量及相關設備有限,如有不足時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6.使用時段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將垃圾自行處理帶離,維持場地清潔,並於使用時段屆時後30分鐘內將場地復歸交還管理單位。如有短少或損壞,應即補足或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者,執行單位得逕行補足或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7.為配合本府環保政策,申請單位應提醒與會者自備水杯,並全面禁用一次性餐具。
8.本中心對申請單位得随時實地訪查瞭解場地使用情形,申請單位須配合,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查有未依規定使用、毀損等情事,本中心得審酌場地使用審核權。
9.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執行單位得隨時補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