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天災事變、經濟弱勢適用)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1) 個人國民身分證(臨櫃正本驗畢歸還,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網路申辦限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2) 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及代表人身分證(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網路申辦限用工商憑證驗證)。
(3) 其他組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及代表人身分證(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4) 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3.繳款書。
4.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1) 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其他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5.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傳真申請、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 7日
2.網路申辦:7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申請人除申請書外,請依適用條件檢附應備證件。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3.申請延(分)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4.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5.申請延(分)期繳稅條件及期數: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
未達20萬元延期1-2個月或分期2-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延期1-3個月或分期2-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1,00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2)經濟弱勢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未達3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2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6.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娛樂稅免徵限額為200元以下。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處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