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除申請書外,請依適用條件檢附應備證件。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3.申請延(分)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4.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5.申請延(分)期繳稅條件及期數: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
未達20萬元延期1-2個月或分期2-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延期1-3個月或分期2-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1,00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2)經濟弱勢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未達3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2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6.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娛樂稅免徵限額為200元以下。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處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