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客觀事實繳納困難適用)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1) 個人國民身分證(臨櫃正本驗畢歸還,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網路申辦限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2) 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及代表人身分證(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網路申辦限用工商憑證驗證)。
(3) 其他組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及代表人身分證(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4) 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3.繳款書。
4.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雇雙方減少薪資協議書、公司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給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等可供證明文件。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
6.其他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傳真申請、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一般案件:7日
(2)擔保案件:18日
2.網路申辦:■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一般案件:7日
(2)擔保案件:18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2個月(60日,含會地政局35日)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1.申請人除申請書外,請依適用條件檢附應備證件。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3.納稅義務人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6條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之規定,請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免加計利息延分期。
4.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或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交付使用前,填具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5.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1)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2)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6.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不適用加計利息之規定。
7.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8.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1)經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處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清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稅捐處依前述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次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9.嗣如有應退稅款經依規定抵繳積欠仍有餘額,同意抵繳分期應繳稅款。
10.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