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1.申請書。
2.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3.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職務調整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
4.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5.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函影本。
6.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應檢附申請期間各月份投保資料)。
7.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
8.匯款帳戶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電話: 02-23381600轉5314、5315、5316
傳真: 02-23026601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1.原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前項所定協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作為。
3.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