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對象:
(1)申請人須設籍於本局經營管理之本市社會住宅,且為有效租期內之承租人本人。
(2)申請人須育有12歲以下之家庭成員。
2.開放受理市民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受理起迄時間為準。
3.應於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若須補件,以補件合格日為準),經審合格者,自次月起適用。
已移交社宅(行天宮站、敦煌、萬隆站、新興、洲美、大龍峒、景文、金龍都更分回戶、大橋頭、健康、青年1區、瑞光、興隆D1區、斯文、東明、莒光、興隆D2區、木柵、明倫、廣慈1區、廣慈2區、永平、福星、中南、新奇岩)
單位: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02)25161855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