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市民服務大平臺
小
中
大
字級
案件進度查詢
常見問題
(登出)
登入
醫院開業遷址登記
分享
列印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備註2、3)
4. 醫院各樓層配置圖1份
5. 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6. 登記診療科別者,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並檢附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中、牙醫請檢附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證明影本1份、公會會員證明1份)
7. 醫院之設施、設備清冊及醫事人員名冊(依設置標準)
8. 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1份
9.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證明影本1份
1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證明影本1份
11. 醫院為法人設立者:法人登記證書或機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12.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或經授權使用之文件。
13. 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 不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6日
(2) 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21日 (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1) 不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6日
(2) 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21日(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網路預約
3.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承辦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備註
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3.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4. 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
臺北市政府
×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