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 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4.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5.申請醫療服務設施或總樓地板面積變更,須會同消防局、建築管理處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