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登錄事項變更登記

1. 申請書1份(函送)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開業執照影本。
4. 變更登記事項(除上列應附項目外,尚須檢附以下證明):
(1) 診療科別:
該診療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中、牙醫請檢附2 年以上醫師訓練之證明影本1份、公會會員證明1份)
(2) 負責醫師(限法人、公立醫療機構):
A. 法人醫院:應附董事會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公立醫院:應附派令或相關文件影本1份
C.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3) 病床數:
A. 一般病床增刪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B. 特殊病床:應檢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範佐證資料
(4) 變更及新增設施設備:配置圖及相關佐證資料
(5) 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院區:
A.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B. 各樓層配置圖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 不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5日
(2) 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21日(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1) 不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5日
(2) 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者:21日(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電話:1999(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111
傳真:02-2720877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南區

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 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4.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5.申請醫療服務設施或總樓地板面積變更,須會同消防局、建築管理處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