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含展延、變更、廢止)

1.基本資料。
2.車輛所有人基本資料。
3.車輛資料。
4.車輛管理人基本資料。
5.完成除去車輛標示、拆除警示燈及警鳴器之證明文件(廢止登記適用)。

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無
2.網路申辦:1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電話:02-27208889轉7263
傳真:02-27206235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東北區

1. 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由所有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文件後,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牌照。所有人應於取得車輛牌照之日起十五日內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3.設置事故應變車輛,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4.事故應變車輛經變更或廢止登記,所有人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