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辦理藝文展演、公益性學術講座(研討會)及文化性集會為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
三、非屬第一點使用目的或觀眾入場採會員制(不開放予一般民眾)之演出活動,按一般收費基準收費。
四、藝文展演、公(私)立學校之學生社團活動演出使用,場地使用費以藝文展演、學校學生社團欄位內基準計收。
五、使用本廳錄音、錄影、影視拍攝者,視同正式演出,按演出時段收費。
六、每場演出人員、工作人員與觀眾入場總人數以400人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