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光復廳使用

一、以辦理藝文展演、公益性學術講座(研討會)及文化性集會為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
三、非屬第一點使用目的或觀眾入場採會員制( 不開放予一般民眾) 之演出活動,按一般收費基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