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補助民營企業、團體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費用

【第一階段:申請者(民營企業、團體)應於活動1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第二階段:單位於活動結束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
1.領據。
2.受邀請藝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受邀請身障藝人非設籍於本市者,需提供本市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本市相關藝文團體證明影本。
4.受邀請身障藝人表演費用收據影本。
5.活動照片、受邀請身障(街頭)藝人表演照片(需可清晰辨識該活動及身障藝人於現場表演之照片)。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 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
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
2. 網路申辦:1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
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電話: 02-23381600轉5102、5107、5111
傳真: 02-23026601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有關「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計算方式指如辧理之活動為3月5日,則應於2月5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