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申請者(民營企業、團體)應於活動1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第二階段:單位於活動結束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
備註:有關「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計算方式指如辧理之活動為3月5日,則應於2月5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
1.領據。
2.受邀請藝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受邀請身障藝人非設籍於本市者,需提供本市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本市相關藝文團體證明影本。
4.受邀請身障藝人表演費用收據影本。
5.活動照片、受邀請身障(街頭)藝人表演照片(需可清晰辨識該活動及身障藝人於現場表演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