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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民營企業、團體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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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第一階段:
(1)申請書。
(2)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經相關機關建置於網站平台可供查詢者免附)。
2.第二階段:
(1)領據。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證明影本(非設籍於本市者,提供本市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本市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證明影本)。
(4)身障藝人表演費用收據影本。
(5)活動照片 (須可清晰辨識該活動及身障藝人於現場表演之照片)。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
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
2.網路申辦:1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第一階段資格審核:14日
第二階段請款核銷10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法規依據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實施計畫
承辦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電話: 02-23381600轉5102、5107、5111
傳真: 02-23026601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備註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14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例如3月30日辦活動,則應於3月16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
2.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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