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加油站加油機油槍復用申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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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油站因故未使用之加油槍,應掛牌上鎖並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者,得免納入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
2. 加油站加油槍因故停用6個月以上者,復用前應進行氣油比檢測合格,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