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受理期間將另行公告於本市商業處網站/業務資訊/獎補助款。
2.依「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
3.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2)應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3)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4)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使用。
(5)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6)經本市商業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7)其他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4.申請人應表同意提出可佐證申請之相關數據資料予臺北市政府,並同意市府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5.同意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蒐集、處理、利用本事業其提交申請資料之所載個人資料。
6.本申請書提交時,視為同意上述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