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局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等。
(1)若審核文件不符規定,電話通知申請人於2日內補正。
(2)如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函文駁回申請。
2.函詢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機構所附之車輛、人員資料是否屬實,以及是否同意該營業機構跨區至本市營運。
(1)如申請與衛生主管機關所登記事項不符,或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否准跨區營運,函文駁回申請。
3.衛生局函知申請人及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現場會勘日期,並請申請人協調救護車營業機構相關人員於會勘當日需全員出席配合衛生局檢查。
4.本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跨縣市救護車營業機構履勘表」進行現場會勘。
(1)現場會勘不符合規定部分,請申請人儘速改善,改善完畢後,發函通知衛生局進行會勘。
(2)未依限改善完成或複勘仍不符規定者,駁回申請。
5.會勘合格後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復核准跨區營運,核備期限以合約期限為止,如有續約請於期滿前3個月另文本府衛生局重新申請。
6.若為臨時一次性跨區支援業務,應事前以電子郵件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