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須於第六及七條敘明基金會設立之主要目的及業務內容屬性,例如:醫事、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心理衛生、傳染病、檢驗、長期照顧等)。
3.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董事(監察人)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6. 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
7.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切結書。
8. 年度經費預算書、年度工作計畫。
9. 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10. 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及產權證明文件)。
11. 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第2項所定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
12.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捐助人(籌備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辦事細則、職員名冊、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之遺囑影本、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等】。
13. 申請人委託代理者應具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