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檢附文件檢核表。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4.向貸款銀行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之近一年繳款明細 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至第二階段申請日不足一年或滿一年未繳交十二個月者,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息。
5.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加註)。
6.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開立之商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