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公、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直接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無須提出申請。
2.身心障礙者因前點補助方式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不列入媒體補助」,保費將不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由社會局查對相關保險費紀錄後直接補助之。申請不列入媒體補助者,得隨時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按月減免」之補助方式。(詳網址:https://dosw.gov.taipei/ →首頁→相關服務→身心障礙者服務→經濟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3.身心障礙者於每月20日前向社會局提出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申請者,得溯自申請當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