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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換給登記(未會同申請登記之權利人申請發給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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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登記簿載有欠繳遺產稅者檢附)。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3日
2.網路申辦:3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承辦機關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備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登記簿載有欠繳登記費、複丈費者,應先繳清欠繳之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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