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遷出登記

1.申請書正本。
2.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3.出境日期。
4.未成年人出境,可由父母共同為之或戶長申請(未成年人出境遷出登記僅能臨櫃辦理);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6.戶口名簿正本。
7.自然人憑證(使用於網路申辦方式,臨櫃辦理免附)。
8.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6日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登記課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之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2.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